小兒抗癲癇藥物治療原則
摘要:癲癇患兒如果持續(xù) 2 年無發(fā)作,即存在停藥可能性,腦電圖對減停藥物有參考價值,多數癲癇綜合征需要腦電圖完全無癲癇樣放電再考慮減停,減停過程需要 3~6 月,如果減停過程中再次出現癲癇樣放電,需要停止減停;
抗癲癇藥物治療原則:
1、根據發(fā)作類型和綜合征分類選擇藥物,還要考慮共患病、共用藥、年齡、家屬意愿等;
2、如果合理使用后仍有發(fā)作,重新評估診斷;
3、推薦患者固定使用同一生產廠家的藥物;
4、盡可能單藥;
5、如果選用第一種藥物失敗,試用另一種藥物,并加量至足夠量后,第一種藥物逐漸減量;
6、僅在單藥治療沒有達到無發(fā)作時才推薦聯合用藥;
7、如果聯合用藥患兒未獲益,應回到原來患兒最能接受的方案;
8、通常情況下,第二次發(fā)作后開始推薦加藥,但如果已有兩次發(fā)作,而發(fā)作間隔1年以上,可以暫時推遲加藥;
9、當患兒有腦功能缺陷、腦電圖提示明確癇樣放電、患兒家屬不能接受再次發(fā)作、頭顱影像學顯示腦結構損害時要與監(jiān)護人商量后決定是否加藥;
10、癲癇患兒如果持續(xù)2年無發(fā)作,即存在停藥可能性,腦電圖對減停藥物有參考價值,多數癲癇綜合征需要腦電圖完全無癲癇樣放電再考慮減停,減停過程需要3~6月,如果減停過程中再次出現癲癇樣放電,需要停止減停;
11、BECT等超過患病年齡,并不完全要求撤停藥前腦電圖正常,存在腦結構性異?;騄ME等特殊綜合征應當延長到3~5年無發(fā)作;
12、單藥減停過程不少于6個月,多藥減停每種藥物不少于3個月,一次只能減停一種;苯二氮卓類與巴比妥類減停不少于6個月,減停過程中再次發(fā)作應當將藥物恢復至減量前一次劑量,停藥后再次發(fā)作應恢復既往藥物治療;
13、停藥1年再次發(fā)作可以觀察,避免誘因,如停藥2年再次發(fā)作,應再次評估確定治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