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臨床甲減
亞臨床甲減:持續(xù)性亞臨床甲減(指至少相隔3個月的2次檢查均提示亞臨床甲減),根據(jù)年齡、促甲狀腺素(TSH)值、有無癥狀等決定是否治療。以TSH10mU/L為切點決定是否進行干預。
TSH>10mU/L,發(fā)生心衰和心血管疾病的風險增加,應予左旋甲狀腺素(L-T4)治療。TSH在正常上限到10mU/L之間,伴甲減癥狀、甲狀腺腫、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TPOAb)陽性、脂質(zhì)代謝異常、糖尿病、冠心病或其危險因素時,給予L-T4治療。TSH<10mU/L不伴有以上表現(xiàn),隨訪觀察,前2年每6個月復查甲功,隨后每年復查1次。ETA將70歲作為年齡分界值,70歲以上人群,亞甲減多采取「觀望政策」,僅在TSH≥10mU/L且伴有顯著甲減癥狀或心血管風險時,考慮L-T4治療。
對孕期患者,建議各醫(yī)院建立自己的孕期甲功特異性參考范圍,無法建立的則采用孕早、中、晚期正常TSH上限分別為2.5、3.0、3.5mU/L的標準。所有孕前或孕期發(fā)現(xiàn)的亞臨床甲減均需L-T4治療,目標是使TSH達到孕期特異性參考范圍。孕早期每4~6周復查TSH,孕中、晚期各查1次。孕期診斷的亞臨床甲減,診斷時TSH<5mU/L,且TPOAb陰性者產(chǎn)后停止L-T4治療,6周后復查甲功。
兒童亞臨床甲減亦需結合TSH值、年齡、疾病進展風險來評估是否啟用L-T4治療。TSH在5~10mU/L間,不推薦治療;TSH>10mU/L,有甲減癥狀體征,甲狀腺腫或者自身免疫性疾病(TPOAb陽性或1型糖尿病等),總膽固醇水平升高,有放射線暴露史予L-T4治療。
1個月以上的嬰兒,TSH仍未恢復正常,予L-T4治療直至3歲,此時大腦發(fā)育不再依賴甲狀腺激素,可進行試驗性停藥。如果TSH持續(xù)升高,行甲狀腺影像學檢查和基因檢測明確是否有甲狀腺結構異常或甲狀腺激素合成相關基因突變。
二,亞臨床甲亢
亞臨床甲亢的處理也需結合TSH值、年齡及相關風險來評估。亞臨床甲亢分為2級:1級,TSH0.1~0.39mIU/L;2級,TSH<0.1mIU/L。
一般認為,65歲以上的亞臨床甲亢,進展為臨床甲亢、總體死亡率、冠心病死亡率、房顫、髖部骨折和非椎體骨折風險增加,推薦治療。
65歲以下的2級亞臨床甲亢,如伴有甲狀腺激素過多癥狀、心血管危險因素或合并癥,建議治療,尤其對TSH受體抗體持續(xù)陽性或者甲狀腺攝碘率增加者。65歲以下無癥狀的1級亞臨床甲亢,進展為臨床甲亢的風險小,有自我恢復的可能,不建議治療。